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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三信商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及信託業務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60萬元及予以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三信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信託業務及授信資產評估作業等核有缺失,經核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 該行有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二) 該行行員赴行外辦理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評估結果未經客戶確認,即逕行受理客戶下單申購金融商品,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規定以及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三) 該行下列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均核處應予糾正:
1. 該行內部規範未明定行員對於特殊客群(如高齡者)詢問或請求投資意見之應對處理方式,亦未建立抽查管理機制,內部規範尚有待強化之處。
2. 辦理不良授信資產評估,有未依規評估分類、評估分類錯誤情事,及對債權無法收回者尚未依規定辦理轉銷呆帳。
3. 辦理疑似洗錢交易辨識與查證作業、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作業,核有缺失。
四、 處分結果: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核處新臺幣160萬元罰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570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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