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等資本工具,如由子公司或被投資事業所持有,將減損金融控股公司以該等資本工具作為合格資本之實質效益,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虛增資本,金管會參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研擬「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8條及附表三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一)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事業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等資本工具,金融控股公司於計算合格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二)其他有減損金融控股公司以該等資本工具作為合格資本之實質效益者,則推定為金融控股公司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會計」,及參考109年1月14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法定調整項目之規定,修正附表三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應扣除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之計算,明定無形資產包括以無形資產為租賃標的之使用權資產。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60、8968-965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4110   更新日期: 2020-09-1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