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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及為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之重要措施,以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資訊揭露,促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以及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金管會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 明定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等相關資訊。
(二)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修正相關附表。
(三) 增訂公司應揭露公司治理主管之辭職解任情形。
二、 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 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酬金之酬金級距表,由現行8個級距修正為10個級距。
(二) 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等酬金之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等之酬金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或上市上櫃公司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資偏低者。
(三) 規範公司應揭露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並依所擔負之職責等因素敘明與酬金之關聯。
(四) 增訂上市上櫃公司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
(五) 規範公司應揭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領取來自母公司之酬金。
(六)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董事會運作情形揭露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資訊。
三、 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
(一) 參考國際非財務性資訊揭露之重要發展趨勢,修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之應揭露項目。
(二) 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處罰之資訊揭露,以其處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為限。
(三) 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年報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15%調降為10%。
(四) 明定公司應揭露庫藏股實際執行率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銀行局。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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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574   更新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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