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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財政部89年2月19日台財融字第89702562號函、89年6月30日台財融字第89734215號函、89年7月4日台財融字第89737293號函、89年8月5日台財融字第89743297號函及90年12月19日台財融(四)字第090801032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財政部89年2月19日台財融字第89702562號函、89年6月30日台財融字第89734215號函、89年7月4日台財融字第89737293號函、89年8月5日台財融字第89743297號函及90年12月19日台財融(四)字第090801032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O祝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瀏覽人次: 7051   更新日期: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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