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金管會強化信用卡免簽名交易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前已於97年8月25日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與持卡人簽定之契約中明定,免簽名交易如係由他人冒用時,持卡人無須負擔該冒用損失。鑒於免簽名交易日益普遍,為健全市場發展、加強對持卡人資訊之揭露及對特約商店之管理,金管會於99年9月2日發函加強規範,該函重點如下:
一、 訂定免簽名交易金額上限:國內免簽名交易單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
二、 加強發卡機構對持卡人資訊揭露: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於申請書及權益手冊等文件,以顯著文字告知持卡人,在國內部分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以利持卡人事先知悉。
三、 強化收單機構對提供「感應式交易」之特約商店管理:持卡人如持有具感應式功能卡片(如Visa 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及JCB J/Speedy等),至有安裝感應器的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交易,收單機構應督促該類特約商店將感應器裝置於結帳櫃檯前方,並將感應器面向持卡人。另感應式交易需於持卡人親至結帳櫃檯結帳時始得啟動,且必須由持卡人自行持卡完成交易,特約商店員工不得代為操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前開規範因涉及相關文件修改及刷卡設備的調整,故業者應自該函發布後三個月內完成調整。另金管會提醒民眾於進行感應式交易時,應自行持卡操作完成交易,以確保自身權益。
 

瀏覽人次: 15371   更新日期: 2011-06-0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