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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公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

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日公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修正重點主要參酌本(100)年1月12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為各國法治所採,爰將現行規範「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應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金管會表示,因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已於100年1月12日修正發布,各金融業者已知新修正之方向,故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修正後之準則編製99年度年報,如有於準則發布前已完成刊印者,仍請依上開規定另以增補方式刊印,俾符合資訊揭露之完整性。
瀏覽人次: 6199   更新日期: 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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