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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於96年10月12日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第1項第8款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以為開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之管理依據。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資產之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30%。
由於前揭規定訂定時,尚未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金管會表示,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後,相關法令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已有適當限額規範,且為避免限制外幣短期票券業務發展,爰研議修正本辦法第7條,明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30%。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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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052   更新日期: 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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