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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9月9日第31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上揭三項修正草案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計有1家銀行及1家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見,經參酌後,再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預告草案第13條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限制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或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
二、禁止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行雙(多)總經理制,明定前開金融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並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三、為使目前金融機構中有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者予以調整之期限,因此規定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而仍採行雙(多)總經理制者,則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四、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違反兼職限制規定,應予解任。至於不具備「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所定消極資格,及不具備該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而充任負責人者,亦應予解任。
五、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修正,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規定,其適用範圍擴及兼任非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含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等職務情形,而不僅限於規範兼任子公司職務部分。
六、考量海外子銀行係屬銀行及海外分行業務之延伸,故放寬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時兼任銀行子公司及海外子銀行之董事長之兼任限制。
瀏覽人次: 6491   更新日期: 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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