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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修正,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第三十八號之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將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之標準,修正為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影響重大之被投資公司,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二、配合98年12月31日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修正有關資本適足率之應揭露事項。

三、為強化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對出售不良債權及關係人交易等資訊之透明度,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增訂應揭露出售不良債權交易之交易對象及逐戶揭露對關係人保證與背書項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出售不良債權等資訊。

四、為強化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之揭露,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增訂金融商品應區分為三個層級揭露其公平價值之評價基礎,並給予業者緩衝期,將實施日期訂於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之財務報告適用。

有關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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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902   更新日期: 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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