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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等修正草案

為建立境內外幣短期票券市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同意票券商經營外幣短期票券業務。為配合外幣短期票券納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及帳簿劃撥作業,並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選定之銀行辦理清算作業,金管會已研訂「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等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計修正一條,重點如下:

明定參加人應收應付之清算款項如為外幣時,其清算應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選定之銀行辦理,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計修正八條,重點如下:

(一)      增訂外幣清算銀行之定義。

(二)      明定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為辦理應收應付之外幣款項清算時,應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

(三)      配合外幣清算銀行完成款項清算後,進行相關帳簿劃撥作業,爰於相關條文增訂「外幣清算銀行」等文字。

三、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計修正二點,重點如下:

(一)      明定以美元為幣別之短期票券,其最低買賣及本票發行面額為美元一萬元,並以一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及本票發行單位。

(二)      明定債票形式之美元為幣別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美元五百萬元。

有關前述三項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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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245   更新日期: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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