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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行政院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為推動我國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及協助企業簡化融資性商業本票簽發作業及降低風險,並符合國際間短期票券無實體化發行之趨勢,行政院於本(105)年12月22日第3528次院會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有助於因應大型企業對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需求,提升貨幣市場效率與作業安全性,並解決無實體商業本票可能產生「票據法」上追索權行使之相關疑義,對於推動我國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具有正面效益。金管會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該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外,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修正草案第一項)。
二、增訂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修正草案第五項)。
三、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修正草案第六、七項)。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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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9923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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