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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自102年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暨因應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00年11月7日會議決議暫緩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於IFRS 9未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回歸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3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IFRS 9延後適用後,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將改採IAS 39,其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及衡量方式將與現行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之作法無重大差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IFRS 9適用之會計項目:資產項目刪除「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綜合損益項目刪除「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及「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二、增訂回歸適用IAS 39之會計項目:資產項目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其他權益項目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綜合損益項目增訂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等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項目。 
三、配合上開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報表之格式及相關會計項目明細表。 
四、考量IAS 39有關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已與現行第34號公報規定作法一致,為維持會計政策之一致性,爰明定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得於首次採用IFRSs時重分類外,其餘金融資產及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 
有關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61、(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 

瀏覽人次: 4803   更新日期: 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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