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2011-07-19
為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並對票券金融公司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性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票券金融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
五、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之行業特性,明定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有關不動產之認定成本,僅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屬全數非自用,且有存在、持續及穩定之租金收入者,方得採現金流量折現法估算之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上限。
六、配合票券金融公司將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有關本準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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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