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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信託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

預告「信託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信託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信託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範信託業設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設立的程序,因本法及本條例分別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為配合相關金融法制之變動,及經濟金融環境之變遷,故有檢討本標準的必要;另外配合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因此一併修正本標準相關條文。經檢討後預計修正二十條、新增一條、刪除一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本標準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

二、 將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增訂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權者,亦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 明定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另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等事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 配合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因此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檢附「信託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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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679   更新日期: 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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