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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核定債券型基金所持有之本金債券(PO)得搭配外國債券發行證券化受益證券,並放寬外幣保本型連動債券(PPN)連結標的

鑑於近來我國證券化市場蓬勃發展,新型態之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等成長迅速,截至目前整體證券化商品核准(或申報生效)案件合計48件,合計金額已達新台幣3,771億餘元,其中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約為3,160億元,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約為611億元,其型態及交易架構,不斷推陳出新,如住宅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汽車貸款、一般公司應收帳款、企業貸款、債券資產等均已納為證券化之標的,所發行之公募或私募型態受益證券,已成為投資者重要投資工具。 金管會為配合債券型基金分流計畫,降低債券型基金持債比率政策,及解決債券型基金低流動性資產問題,修正本會95年1月2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09號令,修正重點如下: 1. 將債券型基金所持有之本金債券(PO)核准得與外幣債券搭配發行受益證券, 2. 核定RMBS CDO得為證券化債券,惟其資產池債券與房貸債權擔保證券化債券(RMBS CDO)評等應達S&P 評等A以上(或約當之評等),且資產池借款人信用等級須達Alt-A以上。 3. 在協助解決結構債券流動性風險與100%保本前提下,放寬外國保本型連動債券(PPN)之連結標的擴及股價指數、利率指標、國內證券化受益證券及認購(售)權證。 4. 考量部分證券化架構較為複雜,尚不適合一般小額投資人投資,爰規定若債券證券化資產池結合外國證券化債券及外國保本型連動債券,並採公募方式發行者,單一受益證券發行面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千萬元整。
瀏覽人次: 20440   更新日期: 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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