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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擬訂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對於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案件之審查流程及審查標準,將有所改變,日後業者申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案件,將有更明確的審查標準,審查的時間可望大幅縮短。 金管會表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因屬於新種金融商品,金管會於審查過程中,遭遇到不動產估價合理性及不動產收益穩定性難以評估、申請書件數量龐大審閱不易、相關主管機關間如何分工,以加強行政效率等問題,致部分案件審查時間長達4至6個月。另各案件不動產標的不同,相關問題不盡相同,審查作業程序亦有待檢討及建立。 金管會爲檢討上述不動產證券化審查流程及標準,以縮短不動產證券化案件審查時效,於本(95)年6月29日召開研商「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審核程序及審核標準」會議,邀請行政機關及業者公會代表,就審查流程與時限、審查分工及估價方法、審查標準及發行後之管理等四項議題共同討論,並參酌會議結論修正訂定本原則,本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審查流程與時限:縮短審查流程,全部審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較目前審查需時大幅縮短。 二、審查分工:明確訂定相關機關及單位之審查分工範圍,並要求各審查單位出具具體明確之意見,以落實專業分工之精神。金管會並建議內政部嗣後審查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案件之估價方法時,得指定專家就受託機構、發起人之估價報告及專家意見,出具不具名審查意見。並將該專家審查意見函送金管會,並記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供投資人詳閱。且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該項審查費用應由申請團隊支付。 三、審查標準:就受託機構之綜合評估、估價方法、收益穩定性、不動產管理機構之適格性及其他應審查事項,擬具較明確具體之審查標準,以作為金管會及相關部會之審查依據,並供業界作為選案之參考。 四、發行後之管理:規定發行機構應定期送請證交所、櫃買中心及信託公會公告之資訊,以落實資訊公開之精神。並要求受託機構於募集完成後,應將認購受益證券達1﹪以上或認購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人名單函報主管機關。 另對於日前業者質疑收益穩定性部分標準不易達成,金管會表示業者質疑之標準為公聽會時之版本,目前已參酌業者意見酌為修正,如「預計購買建物土地持分占該建物全部土地持分應達50﹪以上,建築物屋齡超過20年以上者,上開比例應達75﹪以上」已修正為「預計購買標的如含有土地持分者,該持分未達100﹪者,應說明其風險及風險控管機制」、「初始投資不動產每件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計畫購買價格之45﹪」已增列但書「但有其他方式足資證明可有效管理風險分散機制者,不在此限」,均已保留相當之彈性。金管會強調,收益穩定性所列之標準,均為原則性規定,如符合規定,將可加速審查速度。若不符合,申請團隊應詳予說明其對收益穩定性之影響及相關配套措施,金管會得專案考量,並不致發生業者所提百貨公司、飯店等無法辦理證券化之疑慮 金管會表示上述核准標準係該會累積歷次審查經驗並參酌業者意見所擬訂,將施行一段時日後,再視審查情形檢討。希望藉由上述標準之訂定,使每個進入市場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都有一定之規模及水準,使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更為健全。另有關本原則分工及估價方法涉及內政部權責部分,金管會並列舉建議意見,供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內政部參考。 檢附「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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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6532   更新日期: 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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