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銀行得申請兼營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

鑑於近來我國證券化市場蓬勃發展,新型態之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等成長迅速,截至目前整體證券化商品共計發行32檔,發行金額已達新台幣2026億餘元,其中金融資產證券化約為1664億元,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約為361億元,其型態資產類型及組合架構,不斷推陳出新,如商業不動產貸款、住宅抵押貸款、企業貸款、債券資產等均已納為證券化之標的,所發行之公募或私募型態受益憑證,已成為投資者參與此市場之重要管道,因此金管會為使消費者能享有更具效率、更便捷之投資服務,爰開放銀行得申請增加辦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自行買賣及承銷業務。 此外就健全金融市場發展而言,銀行參與此類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有助於活絡次級市場之交易並增加價格有效性,提升投資者意願,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此外為有效管理銀行兼營本項業務之經營安全,並避免潛在利益衝突,金管會業就銀行持有之部位及防火牆機制之設置,亦配合訂定相關之管理措施。同時規範銀行須於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下,方得申辦本業務,以確保其服務品質。 本業務之開放後,銀行將可提供客戶更周全之服務及多樣化之選擇,惟金管會亦期望銀行應基於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及確保客戶權益之前提下,審慎辦理此項業務,並對未來金融市場之發展,發揮積極之功能。
瀏覽人次: 19795   更新日期: 2005-12-0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