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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未依核准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特殊目的信託業務,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95年10月5日(本會第11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4條第1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於94年9月30日私募完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5年第一次債券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並於94年10月7日檢具律師出具之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函報金管會。查該行原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化計畫,其美元債券標的分別為40年期及20年期兩筆債券,惟該行實際發行受益證券時僅購入40年期債券一種,且超出原金額範圍,顯與原核准計畫不同。該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經營特殊目的信託業務,違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違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核處該行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六、 其他說明事項:業者提出申請證券化案件至金管會核准之期間,市場狀況或有變化,如有正當理由皆可向本會提出變更計畫。在對投資者權益無損害之前提下,保留適當資產組合彈性,允宜需要;惟本案顯與原計畫自行設定之種類及金額不符,卻未申請變更。目前證券化案件均採特殊目的信託方式辦理,鑒於信託為高度信賴之業務,受託機構自應負起忠實義務,並遵循法規執行業務。
瀏覽人次: 16859   更新日期: 20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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