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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信託業應於信託公會網站公告有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相關事項

為建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完整資訊,並利外界查覽,金管會近日發布函令,規定信託業法第39條及第41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指信託業除應將公告事項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外,並應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金管會前已要求信託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應公告事項公告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信託公會並已配合完成相關網站之建置。本次則是針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應公告事項包括:約定條款之變更、集合管理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合併、清算、信託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受益人大會開會通知及決議等。 前揭網站於信託公會建置完成後,該公會將請信託業登錄相關資料,預計9月可開放外界查覽。屆時歡迎各界至該會網站(www.trust.org.tw)查詢。
瀏覽人次: 20758   更新日期: 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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