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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

預告「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4年12月 27日研擬「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徵詢各界意見後發布。 本準則修正主要目的係為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之發展,執行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辦理事項,並配合金管會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後,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皆為金管會,已無分別訂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及「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之必要,爰擬具本準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單一窗口審核機制:配合主管機關合一,並簡化申請作業及流程,明定受託機構發行(含公開招募、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案件採單一窗口受理。(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二、強化監理規定 (一) 增加申請或申報文件,如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管理處分方法說明書、創始機構財務業務自評書等。(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增列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發行採核准制,第二次以後之發行且其交易架構與其前申請核准無重大差異者,得採申報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明定受託機構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 配合無實體制度之推動,增列公開招募及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五) 增列投資說明書、重大差異之定義、海外發行證券後之申報書件,並明定申請或申報文件之法律性質,以釐清責任。(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有關「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登於銀行局網站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瀏覽人次: 15916   更新日期: 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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