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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以虛擬任務編組方式,打破各業務局分別管理的界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發布「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並廢止「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金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後,持續整合各局業務,以提昇行政效率,配合市場事業群發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過去必須在銀行局及證期局分別送件審核,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金管會於今日委員會決議以銀行局為單一收件及審核窗口,並以虛擬任務編組方式審核案件,配合市場事業群導向的發展。金管會未來將持續以此種方式,打破現有行政組織較缺乏彈性的架構。 按現行金融資產證券化公募案件之審核,係採二階段審核方式,由受託業者依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先向金管會銀行局提出申請核准,再依據「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向金管會證期局及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就申報生效案件而言,第一階段所需時間為銀行局收到受託機構申報文件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生效,第二階段所需時間則為證期局收到受託機構申報文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合計至少需二十七個營業日始完成申報生效。 金融資產證券化公募案件改採單一窗口審核機制後,將由金管會受理,並由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及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步進行審核。以申報生效案件而言,至少可縮短十二個營業日,即可完成申報生效,除可簡化業者申請作業、節省申請時間外,並可有效降低其成本。 金管會另為營造資產證券化有利經營環境,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於本次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中,並增列強化監理規定如下: (一) 增加申請或申報文件,如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管理處分方法說明書、創始機構財務業務自評書等。(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增列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發行採核准制,第二次以後之發行且其交易架構與其前申請核准無重大差異者,得採申報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明定受託機構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 配合無實體制度之推動,增列公開招募及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五)增列投資說明書、重大差異之定義、海外發行證券後之申報書件,並明定申請或申報文件之法律性質,以釐清責任。(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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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5905   更新日期: 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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