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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銀行房貸風險管理之說明

針對媒體報導:銀行因金管會於100年4月21日界定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爰提高「非自用住宅放款」之貸款利率,以及民眾向銀行辦理理財型房貸與房屋修繕,均應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額控管一事,金管會表示,上開界定風險權數規定係為加強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管理所採行之措施,並未規範銀行之貸款成數或貸款利率。至於督促銀行依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則係屬提醒銀行確實控管風險,以避免銀行對於建築放款過度擴張,該等規範均不影響銀行正常授信業務。
一、金管會表示,100年4月21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中,有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係為避免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過度集中,確保銀行持有適足資本以支應其業務經營之風險。爰明訂自用住宅貸款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風險權數,至於銀行自本(100)年4月21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則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100%)。該項規定並未規範銀行貸款利率或貸款成數,故銀行在與客戶議訂購屋貸款契約時,仍應綜合考量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保障等因素,訂定貸款之相關條件。
二、現行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銀行辦理購置及興建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係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不動產有關放款,屬資產負債配置及集中度管理,該規定並不影響民眾個案房貸申貸之權益。若民眾借款實際用途與申請時有不符合之情形,如原為週轉金或修繕貸款,經銀行查證後,其資金用途實為購屋貸款,銀行自應改列為購屋貸款,以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如民眾借款實際用途係屬修繕貸款,不會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法定限額範圍。
另金管會提醒銀行行使貸款契約加速條款,應注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五(三)第8點規定,有關契約中約定實際資金用途與業者核定資金用途不符,可作為加速債務期限到期之約定。業者於執行時,亦應注意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程序,明示加速期限之效果,讓客戶充分瞭解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瀏覽人次: 13300   更新日期: 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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