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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擬採行之措施

依據央行統計資料顯示,99年12月全體銀行放款中,購置住宅及建築貸款合計數佔總放款餘額之比率為34.42%,為近五年來之最高比率,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避免銀行風險過度集中,金管會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 風險權數之適用: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於住宅用不動產貸款風險權數之規定,主要目的在考量住宅政策,在本質上屬於自用者,規定得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目前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規定住宅用不動產風險權數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現行規定由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者,規定其風險權數為45%或LTV法(35%及75%),在適用上是否屬於自用,區分尚不明確。為明確表達巴塞爾資本協定對住宅放款得適用低風險權數之本旨,本會將明訂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風險權數者為自用住宅貸款。至自用住宅貸款之定義,依據銀行法第12條之1之規定,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金管會將對此發布補充性之規定,於本規定之定義發布後,銀行新承作之住宅用不動產放款非屬上開自用住宅定義者,均應適用100%風險權數,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加強查核。
二、 風險集中度控管、鑑價及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遵行:金管會表示,各銀行應加強不動產放款集中風險之管理,如不動產放款集中度過高,應適當調整其風險性資產的分佈,且需有足夠的資本支撐風險。於徵授信時,銀行應確實審查貸款用途之正確性,並注意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不得逾存款總額30%限額之歸類正確性。另銀行應確實依銀行法第37條規定審慎鑑估不動產的價值,成交價及市價可提供參考,銀行仍應評估鑑價結果,覈實決定擔保品放款值,同時應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額及還款來源之相當性。內部稽核應將上述事項列為查核重點。
三、 金管會表示,有關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等相關事項,將列為金融檢查之重點。
 

瀏覽人次: 9600   更新日期: 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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