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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通過修正「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本(25)日委員會討論通過「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降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上限並採差異化管理:目前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不得逾其淨值14倍,修正案則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低,將票券金融公司劃分為三級,訂定不同等級之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上限規定。但票券金融公司如有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健全銀行股東,或為有健全銀行為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者,其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得再增加二倍。(修正條文第五點)

二、明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主要負債總額不符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主要負債總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點)

三、明定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不符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修正條文第十點)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係為落實以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等級區分其得承受之風險限額,將有助於維護票券金融公司穩健經營及貨幣市場健全發展。檢附「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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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8932   更新日期: 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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