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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修正本國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之 資本計提規範以接軌國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導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105年10月增訂銀行投資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所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之合格債務工具(下稱TLAC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範,經評估後將依據國際規範並參酌其他國家作法,配合一併修正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之資本計提規定,以循序接軌國際規範,俾強化銀行之資本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
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資本工具及TLAC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修(增)訂方向及實施時程規劃如下(詳如附表):
一、 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資本工具及TLAC債務工具之投資,以持股10%區分為重大(含子公司)或非重大投資,分別採門檻扣除法或對應資本扣除法。就超逾10%門檻部分,全數自銀行自有資本扣除,未超逾10%門檻部分,依規定之風險權數計算加權風險性資產。
二、 因考量導入TLAC債務工具之投資併配合修訂其他法定資本工具之非重大投資等相關規範,對資本計提變動不大,因此規劃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於重大投資(含子公司)部分因變動較大,將給予3年緩衝期(108年至110年),自1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金管會表示,鑑於上開資本計提規範之研議修(增)訂方向,可能對銀行的資本適足產生影響,因此已請銀行評估並及早規劃調整因應。
【附表: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投資之資本計提修(增)訂重點】

投資類別

銀行對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

債務工具(增訂)

法定資本工具(修正)

重大投資
(普通股持股比率逾被投資方之10%)

【自109年1月1日實施】

投資餘額全額自T2扣除。

註:本國銀行尚無對G-SIBs有重大投資之情形

【110年底前適用】

投資餘額比照現行規範分別由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CET1)、其他第一類資本(AT1)及第二類資本(T2)各扣除25%、25%及50%。

【自111年1月1日實施】

1.普通股投資餘額超逾資本工具門檻(銀行CET1之10%)部分,自CET1全額扣除。

2.普通股投資餘額未逾門檻部分,加計「暫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未超逾資本工具門檻之數額,合計未逾CET1之15%者,計入風險性資產。

3.對其他資本工具之投資餘額,採對應扣除法自相對應之資本扣除。

非重大
投資

【自109年1月1日實施】

1.未逾TLAC門檻者(投資方CET1之5%),計入風險性資產。

2.超逾TLAC門檻部分,於併計其他屬非重大之資本工具投資總數後,若超逾資本工具門檻,超逾部分採對應扣除法按比例自資本扣除;未逾門檻者,計入風險性資產。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8968-96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9010   更新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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