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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草案

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使我國銀行流動性量化指標與國際規範一致,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共同研訂「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下稱實施標準)及「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草案,公告徵詢各界意見。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於99年提出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作為全球一致之流動性量化指標。復於103年確定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式,並建議各國自107年起導入實施。
    為使銀行及早準備以因應此國際監理趨勢,可順利與國際接軌,金管會及中央銀行與相關單位共同成立專案小組,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後,已參考國際規範並衡酌我國銀行實務情形,研訂實施標準及計算方法說明草案,重點如下:
一、 目的:要求銀行應有足夠之長期穩定資金來源以支應其業務發展,以減輕未來資金壓力。
二、 定義:淨穩定資金比率係指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可用穩定資金包括銀行資產負債表之負債及權益項目,應有穩定資金包括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及表外暴險項目。
三、 法定最低標準: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100%。
四、 申報與通報機制:銀行應按季計算並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相關資訊;淨穩定資金比率如低於法定最低標準,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五、 排除適用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係以全行為計算基礎,故外銀在臺分行及陸銀在臺分行不適用。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已非以永續經營為基礎,故無須適用。
六、 實施日期:與國際規範同步,預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實施標準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計算方法說明草案亦將刊登於金管會網站。考量前述二項草案之適用對象為本國銀行,因全體本國銀行已辦理試算,應熟悉草案內容,爰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內陳述意見。
    檢附實施標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計算方法說明草案各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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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590   更新日期: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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