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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修正槓桿比率之計算方法規定

為配合國際規範之調整,金管會於今日預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修正槓桿比率之計算方法規定,預定自104年1月1日生效。

金管會表示,金融海嘯後,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槓桿,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下稱BCBS)提出之Basel III架構中增訂槓桿比率,作為最低資本要求之補充性監理指標,以控制銀行體系之槓桿化程度。其中槓桿比率之分子為第一類資本淨額,分母為暴險總額,BCBS並建議各銀行自102年起按季試算,104年起公開揭露,107年起正式實施。我國已參照上揭國際規範,前於101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中,明定銀行應自102年起按季計算槓桿比率,並於計算方法說明中明定槓桿比率計算方式。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係因BCBS復於103年1月發布「槓桿比率規範架構及揭露標準」,修正放寬暴險總額之計算方式,其中有關暴險總額之計算,分為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價證券融資交易及表外項目等四部分,修正重點包括:
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增列現金變動保證金得抵減暴險額。
二、 有價證券融資交易允許銀行採用淨額沖抵(netting)計算暴險 額。
三、 表外項目暴險金額係以帳列金額乘上信用轉換係數,原規定信用轉換係數僅有10%及100%,修正為參照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之信用風險標準法規定,分為10%、20%、50%及100%。

為使我國與國際規範修正方向接軌,金管會擬配合修正計算方法說明。另金管會經請國內各銀行依修正草案進行試算,各銀行槓桿比率均高於BCBS建議之最低標準3%之門檻,平均達5%以上。

檢附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乙份。該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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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958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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