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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案

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使銀行因應經濟衝擊時能更具彈性,以支持銀行體系穩健性及經濟發展。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已於2010年12月16日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提出強化全球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確保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之計算及自有資本之品質能符合國際標準,歷經多次與銀行業者召開會議討論取得共識後,已研訂「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下稱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詢各界意見。
有關本次因應Basel III研擬之管理辦法及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內容對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之影響,經各銀行以101年6月底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結構進行試算,全體本國銀行之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總資本適足率均已符合Basel III要求於108年應達到之標準(分別為7%;8.5%;10.5%),顯示目前本國銀行之資本結構穩定。本次修正草案規定之重點如下:
一、修正資本組成項目及提高法定資本要求:除現行之資本適足比率外,增訂銀行應計算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類資本比率。自108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另於102年至107年過渡期間內銀行應逐年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要求。(修正條文第1條及第5條)
二、增訂槓桿比率之計算: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槓桿,增訂銀行應自102年起依規定定期計算,並向金管會申報槓桿比率。(修正條文第4條、第14條及計算方法說明第六部分)
三、增訂資本扣除項目:增訂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等資產項目,應自資本扣除。(修正條文第7條及計算方法說明第一部分)
四、修正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應符合之條件:為確保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之條件能符合國際規範,修正銀行發行普通股權益以外之資本工具,其特性包括受償順位為次順位、資本工具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贖回誘因、股息之支付不得設定隨信用狀況變動等。另為確保普通股權益以外之資本工具於銀行發生無法存續事件時,具吸收損失之能力,增訂銀行於發行條件中載明若發生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清理或清算時,該等資本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及第13條)
四、增訂銀行於以前年度發行不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之資本工具於過渡期間內計入資本之處理:增訂銀行於102年1月1日前發行之資本工具,應自102年至111年內以逐年遞減10%之方式計入資本或不得計入資本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1條)
五、修正年度資本適足比率相關資訊之申報期限: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後規定,將銀行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相關資訊申報期限,由現行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修正為3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14條)
六、配合Basel III將自2013年起實施,將本次修正規定訂自102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實施Basel III有助於強化本國銀行之資本適足性及其風險承擔能力,各銀行應積極準備以順利施行修正後之規定。此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各乙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聯絡電話:8968-96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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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3303   更新日期: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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