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金管會召開銀行發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應變資本工具可行性之會議

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提升銀行自有資本之品質,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已於2010年12月16日發布「Basel III: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規範銀行發行除普通股以外之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工具(如次順位金融債券)於銀行發生無法存續事件時(即觸發條件),應能強制轉換為銀行之普通股或進行債務註銷,以吸收損失(即contingent capital,應變資本)。為使我國銀行業之資本適足性規範能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於本(16)日邀集國庫署、相關公會(包括創投、產險、壽險、證券商、投信投顧公會及信聯社等)及相關金融業者就應變資本工具之發行分別從發行面及投資面等進行意見交流。
會中各界意見表達重點,包括對發行者而言,建議採單一固定之普通股權益比率作為觸發條件、保留觸發事件發生時之債務註銷機制、其他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是否適用不同觸發條件、金控公司之子銀行發行該等資本工具可能採行之措施條件;對投資者而言,未來投資時,可能須額外考量於發行期間內銀行觸發條件發生之可能性,及保險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之投資適用疑義,另應變資本工具仍與一般轉換公司債有別,爰發行作業仍可比照現行發行普通金融債券之方式辦理等。有關各與會單位所提相關建議,金管會表示,將納入未來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時之決策參考。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聯絡電話:8968-96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11901   更新日期: 2017-03-0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