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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加坡商大華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藉與總(聯)行辦理資金拆放墊高資產淨額,影響對大陸授信比率之核算,核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4年10月5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新加坡商大華銀行台北分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藉與總(聯)行拆款交易之安排墊高年底資產淨額,影響對大陸地區之授信風險集中度控管之有效性,於扣除案關交易金額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比率已超逾法定上限,顯示該行未能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第二道防線。
五、 裁罰結果:
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六、 其他說明事項:
金管會重申持續落實監理「雙翼原則」,在開放銀行各項業務的同時,也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守法、守紀、重視風險管理、落實法令遵循,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8968-978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652   更新日期: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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