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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香港商東亞銀行台北分行虛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以規避法定比率規定,經核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應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4年6月2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香港商東亞銀行台北分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於103年12月31日與總行進行短期拆借之交易,以虛增該行OBU於當日之資產淨額,於扣除案關交易金額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比率達62.3%,已超逾法定40%上限,規避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法令遵循核未落實,OBU授信風險之內部控制作業未能確實執行。
五、 裁罰結果:
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六、 其他說明事項:
金管會重申持續落實監理「雙翼原則」,在開放銀行各項業務的同時,也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守法、守紀、重視風險管理、落實法令遵循,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80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687   更新日期: 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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