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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08.4.2下架)

修正「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修正「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銀行法第25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已分別於97年12月30日及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並擬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草案,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預告程序,並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於98年8月20日決議通過,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上揭管理辦法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  刪除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75者應申請核准之規定。

二、  現行由股東通知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申請程序,修正為由股東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之申請。

三、  為強化對於股東適格性之審查,就申請持股超過百分之10者、百分之25者及百分之50者,分別規定其應說明之事項及應檢具之書件。

四、  申請持股超過百分之10者(含百分之25者及百分之50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不得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之事由。

五、  簡化持股變動情形及股票設質情形之申報及公告作業流程,將現行由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方式,修正為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現行刊登於報紙上之公告方式,修正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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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298   更新日期: 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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