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
2004-12-01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九二二○○○四四○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附修正對照表)及「繳息正常之企業借款展期或續約時,因原擔保品市價下跌致擔保不足之處理機制」(附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院臺財字第○九二○○八五五三三號函送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研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會議紀錄及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二二○○○五八八號函辦理,檢附上開二函影本各乙份。
二、本案業經提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七屆第十九次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為因應美伊戰爭及國內SARS疫情對我國產業及經濟造成嚴竣之衝擊,協助國內工商企業渡過此一困境,特修正本 會前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及「繳息正常之企業借款展期或續約時,因原擔保品市價下跌致擔保不足之處理機制」如附件。
四、對九十二年二月底前繳息正常,其後因外在環境改變致資金週轉困難之工商企業,全體金融機構對此類企業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予以展延一年。
五、金融機構保證企業發行公司債部分,債券到期發行 公司即應兌付,如企業到期還款有困難,得協調保證之金融機構轉為貸款承作,期限由銀行視個案情形自行辦理。
六、至於企業原授信擔保品因折舊、市價變動等因素致擔保不足部分,可洽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或改為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由金融機構依徵授信原則辦理。
正本: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本:財政部、中央銀 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均含附件)
主旨:檢送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附修正對照表)及「繳息正常之企業借款展期或續約時,因原擔保品市價下跌致擔保不足之處理機制」(附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院臺財字第○九二○○八五五三三號函送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研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會議紀錄及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二二○○○五八八號函辦理,檢附上開二函影本各乙份。
二、本案業經提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七屆第十九次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為因應美伊戰爭及國內SARS疫情對我國產業及經濟造成嚴竣之衝擊,協助國內工商企業渡過此一困境,特修正本 會前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及「繳息正常之企業借款展期或續約時,因原擔保品市價下跌致擔保不足之處理機制」如附件。
四、對九十二年二月底前繳息正常,其後因外在環境改變致資金週轉困難之工商企業,全體金融機構對此類企業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予以展延一年。
五、金融機構保證企業發行公司債部分,債券到期發行 公司即應兌付,如企業到期還款有困難,得協調保證之金融機構轉為貸款承作,期限由銀行視個案情形自行辦理。
六、至於企業原授信擔保品因折舊、市價變動等因素致擔保不足部分,可洽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或改為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由金融機構依徵授信原則辦理。
正本: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本:財政部、中央銀 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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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