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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簡介

信託法制發展歷程 民國五十年代,政府為配合經濟快速發展及增設金融機構之需要,參酌歐美日等國銀行與信託業務機構併存之制度,研議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自民國五十八年起,陸續訂定「民間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審核準則」、「信託投資公司設立申請審核準則」、「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及於銀行法中設信託投資公司專章,以為設立管理之依據,信託業務略具雛型。 信託法公布前,信託業務相關法制散見於銀行法、動產擔保交易法、都市更新條例,而信託法的立法催生係源自八十二年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陽光法案),八十四年修正第七條,要求一定職階的公職人員得將財產交付信託。 民國八十五年「信託法」公布,確定信託財產特性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信託業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信託業法公布,確立信託業經營規範及監督機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信託登記規定及信託相關稅制於九十年間修訂,確立信託法制基礎。 民國九十一年「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九十二年「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布,信託法制已臻健全。 信託功能 信託制度在運作上相當富有彈性,運用於家庭方面,具有保持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照顧家屬等效用;運用於商業方面,具有便利企業籌措資金、提高資金或財產管理效率、照顧員工退休後生活等效用;運用於社會方面,亦可藉由公益信託之設立,致力於慈善及公益事業。信託功能涵蓋甚廣,大略可區分為財產管理功能、數量轉換功能、權利性質轉換功能、時間轉換功能、公益功能、交易擔保及確保交易安全等功能。 (一)財產管理功能 信託之基本功能即為財產管理功能,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一般投資人及財產所有權人如能透過專業信託機構提供之信託管理服務,委其代為管理或處分財產,消極而言,可持盈保值,積極而言,更可達到增進財產價值之目的。 (二)數量轉換功能 透過信託之設計,信託業彙集社會大眾資金並共同運用於相同標的,或將同一信託財產之受益權分由多數人享有,或以資產組合為信託財產,而將其受益權給少數人或多數人享有,是為其數量轉換功能。 (三)權利轉換或流動化功能 透過信託之規劃,亦可將缺乏流動性之貸款債權或不動產所有權轉換為受益權,亦相當程度地改變權利或性質之狀態,是為其權利轉換或流動化功能,如進一步與有價證券相結合,則可將貸款債權、不動產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轉換為具有高度流動性之有價證券,於證券市場上廣為流通,對於該等資產流動性之提高具有相當助益。 (四)時間轉換功能 將財產信託予永續經營之專業機構,亦可使該財產之使用處分或收益分配及其他經濟效益,遞延至原財產所有權人身後數十年,是為其時間轉換功能。 (五)公益性功能 透過信託與社會公益的結合,而以慈善、文化、學術、宗教、祭祀或其他公益目的成立信託,亦可彰顯信託之公益功能。例如善心人士將財產交由信託業代為管理,並以其收益作為大專院校優秀學生之獎學金,或用於照顧身心殘障者或其他遭受不幸事件者之生活所需。 (六)提供交易擔保及確保交易安全功能 信託財產具有其獨立性,依據信託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等規定,信託財產在名義上雖為受託人所有,但實質上其利益係屬受益人,而為頗具其獨立、特別之財產,如能妥善運用此一財產獨立性質,亦可達到提供交易擔保、確保交易安全等目的。為提高信託資金之運用效率,降低運用成本並分散風險,信託業法第28條第1項明定:「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同條第2項並規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此,為健全信託業發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金管會爰依信託業法授權,參考美國共同信託基金(common trust fund)、集合信託基金(collective trust fund)業務及日本之共同運用(或稱合同運用)金錢信託之立法精神及架構訂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對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相關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規範,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為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時代的來臨,金管會鼓勵信託業者發展符合客戶實際需求,並結合安養照護功能的信託商品,已於104年11月10日發布「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自105年起實施5年,每年擇定績效優良銀行給予獎勵。希望透過持續鼓勵銀行辦理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等功能的安養信託業務,協助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其親屬,提早透過信託規畫,達成未來生活安養照護目的。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簡稱信託2.0計畫),期許業者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信託2.0計畫推動後已獲得良好成效,為進一步推升信託服務功能,藉由信託協助民眾資產管理及確保經濟安全,金管會於111年9月29日發布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以持續鼓勵及推動信託業提供滿足人生各階段所需的信託服務、擴展及深化信託業跨業結盟及增進高齡(失智)者及身心障礙者對信託服務的認識與觀念。結語 信託建立基礎須仰賴委託人對信託人之信賴關係,信託業扮演受託人角色,除配合社會需求,積極開創新種信託商品,培養信託專業人才,並充實相關經驗及資訊設備以外,更已建立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並重視客戶權益之保障。除此之外,金管會也會持續建置更自由化、更開放的信託業法制環境。

瀏覽人次: 16380   更新日期: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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