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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以信用卡支付7類代收款項之服務可持續提供

針對近日民眾反映,部分超商停止提供以信用卡支付7類代收款項之服務,金管會於今(3)日緊急邀集銀行公會及主要收單機構瞭解,主要係因部分委託超商代收其費用之單位 (以下簡稱委託代收款業者)未完成與收單機構之契約簽訂,以致部分超商暫停以信用卡繳付該等款項。今日會議已獲致共識,對於有意願委託超商以信用卡支付其款項,但尚未能完成簽約程序之委託代收款業者,為維持服務不中斷,超商於一年之緩衝期內仍可繼續提供刷卡服務,並請收單機構於一年內完成契約補正。
  金管會前於108年6月25日同意民眾得於超商以信用卡支付公私立學校學雜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電信費、大樓管理費、外勞仲介費及網路購物貨到付款等7類代收款項,其中網路購物貨到付款部分,收單機構基於洗錢防制及風險控管等考量,以委託代收款業者直接販售商品予買家之型態(B2C)為限,且每筆代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5千元。
  銀行公會亦訂定相關自律規範,包括信用卡收單機構與超商、委託代收款業者或受學校委託之代收金融機構間之簽約(三方合約)事宜及管理作業、對持卡人之權益保障等,該規範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據瞭解目前已有部分委託代收款業者及受學校委託之代收金融機構與收單機構完成簽約,或在簽約中。但部分委託代收款業者及受學校委託之代收金融機構與收單機構尚未進行簽約,因此有超商暫停以信用卡繳付相關款項。
  金管會於本(3)日邀集銀行公會及案關收單機構研商解決方案,已獲致共識如下:
一、 關於代收費用類(公私立學校學雜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電信費、大樓管理費及外勞仲介費):針對有意願委託超商以信用卡支付其款項,惟未完成簽約程序之委託代收款業者,為維持服務不中斷,請收單機構儘速於一年內完成契約補正,此段期間超商仍可繼續提供刷卡服務。
二、 關於網路購物貨到付款類(以B2C為限,且每筆代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5千元):處理原則同上,針對有意願委託超商以信用卡支付其款項,惟未完成簽約程序之委託代收款業者(即B2C業者),請收單機構儘速於一年內完成契約補正,此段期間超商仍可持續就此類貨到付款款項提供刷卡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9975   更新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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