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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督導信託公會完成訂定「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成立安養信託,以保障其未來之生活、安養照護、醫療或其他照顧需求及財產安全,金管會業督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完成研訂「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以下簡稱本範本)」。
為完善本範本之研訂,金管會於108年5月2日召開研訂「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會議博採眾議,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社福團體、專家學者及信託公會就範本內容逐條進行討論。金管會表示,本範本已充分參考與會人員意見,並於108年5月21日函復信託公會本範本於依會議結論修正後同意備查。
本範本主要規範重點包括:
(一) 信託目的:委託人為保障本人未來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等之。目的,將信託財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為委託人之利益,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並辦理委託人安養專款給付及調整信託利益給付之金額或方式等事宜。
(二) 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之限制:投資商品風險等級不得超逾委託人之風險屬性,其投資範圍包括國內外基金、ETF、國內外債券及其他經委託人指定之投資標的,但不得指定投資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2規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三) 受託人報酬之計算標準及限制:為減輕委託人負擔,於信託財產成長至相當規模後,可約定不隨信託財產之比率計費,而以固定金額計費。另委託人辦理身障者安養信託後,再透過受託人投資金融商品時,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重複收取信託管理費。
(四) 因應委託人安養照護需求之約定:明定委託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有使用長照服務、入住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之需求時,得增加信託財產給付之約定。
(五) 強化信託監察人功能: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得由信託監察人檢具事證書面通知受託人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受託人依約定調整信託財產給付金額前,應取得信託監察人之書面同意。
金管會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本範本係業者訂定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之最低保障規範,未來信託業依客戶實際需求量身訂作符合其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時,所定契約對委託人之保障得優於(而不得低於)旨揭範本對於委託人之保障。另外,為利本範本之有效運用,金管會已請信託公會將本範本揭露於其網頁專區,希望有需求之民眾能多加參考利用安養信託契約,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財產安全及安養照護。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 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9972   更新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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