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提「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簡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電子支付機構推動業務需求,以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服務之完整性及使用者儲值電子支付帳戶之方便性,並強化電子支付機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控管,爰修正本規則。共計修正11條,新增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
電子支付機構得透過行動電話手機簡訊或語音、社群訊息等方式為使用者間傳遞訊息;本項業務申請程序,採取開辦後備查方式(修正條文第2條、第20條之1及第27條)。
二、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
使用者得預付一定金額購買電子支付機構以實體形式所發行記載等值金錢價值,並由持卡人將所表彰金錢價值儲值至該電子支付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之拋棄式無記名卡片,並以新臺幣為限(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24條、新增條文第12條之1)。
三、強化收款使用者之通報及審查機制:
建立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往來情形資料庫,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對收款使用者之審查機制,並訂明對收款使用者調查及評估之內容(修正條文第5條之1及第6條)。
四、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並放寬得不適用支付指示及再確認之交易金額門檻規定,由現行單筆1萬元,每月累計交易金額3萬元,提高至每筆5萬元,每日10萬元,每月20萬元 (修正條文第7條)。
五、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支付由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大眾運輸業票價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修正條文第10條)。
六、考量實務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墊款之需求,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得對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使用者單次墊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 896897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5808   更新日期: 2019-04-18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