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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擬「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銀行負責人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銀行負責人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係分別依據銀行法第35條之2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以明確規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管理。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同一個企業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因參與經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將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之利益衝突。為因應前揭具監理疑慮之市場發展,爰研議將競業禁止規範主體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由自然人擴充至法人及其關係人。另鑒於現行法人董事代表人得隨時改派,不利董事會之專業度及穩定性,爰併增訂相關規範,以落實監理要求。
本次銀行負責人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各修正四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法人擔任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監)事時,如該法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違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依法當然解任,惟基於對當事人權益有較為週延保障之考量,未採「認定」而改採「推定」,以賦予當事人舉證陳明之權利,俾利主管機關得再為審酌。至於關係人範圍,原則參照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同一法人之關係人規定,並為小幅限縮。(銀行負責人準則第3條之3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第4條之1)
二、增訂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者,董(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專業董事由2人調整為3人,人數超過5人者,由每增加4人應再增加1人,調整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另規定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並考量董事會之多元組成,對公司治理亦有助益,爰明定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之自然人董事得為5人。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銀行及政府100%持有股份者,其專業董事,無須為自然人。(銀行負責人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第9條)
三、自然人專業董事為制度重大改變,宜給予業者緩衝及準備期間,另考量股東會多係6月召開,爰明定銀行負責人準則第3條之3、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第4條之1,及該二準則第9條第2項、第3項,自108年7月1日施行,即於108年7月1日後全面改選之董(監)事會須適用上開規定,俾業者有合理之調整因應時間。(銀行負責人準則第15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準則第17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銀行局。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8968-965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489   更新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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