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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發布放寬銀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草案預告程序,將發布施行。銀行即可於發布生效後向金管會申請投資。
    金管會表示,考量國內工業銀行已經陸續退場,商業銀行對於支援產業發展應可扮演一定的角色。另一方面,為擴展銀行多元化資金運用管道,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並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管理架構,於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認定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顧問事業屬銀行法第74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銀行投資該等事業之比率可至該事業之100%,並配合訂定相關風險管理規定。該規定共十一點,主要規範重點如下:
一、 明定本令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 明定創業投資事業及募集或設立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顧問事業,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第二點)
三、 明定商業銀行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總額上限(銀行淨值3%),及商業銀行與其子公司對單一事業之持股比例上限(15%)。(第三點及第四點)
四、 明定商業銀行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再投資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時,銀行應依內部規範辦理及控管。(第五點)
五、 明定商業銀行轉投資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之雙重槓桿比率上限與資本計提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
六、 明定商業銀行不得介入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營,相關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並應符合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規範。(第八點及第九點)
七、 明定商業銀行對於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應建立相關管理機制,並控管整體投資風險。(第十點)

附件:本令規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32、8968-963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904   更新日期: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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