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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提高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之彈性,推動金融服務之普及性,及鼓勵於偏鄉提供金融服務,且為促使金融機構於遷移或裁撤時,能顧及原有客戶及員工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本次計修正5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降淨值報酬率指標(修正條文第3條):
為鼓勵經營健全又有意願提供金融服務之銀行,能適度增設據點,將申請條件中之淨值報酬率由達全體三年平均值1.5倍降為1倍。
二、申請家數不受每年2處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條):
為利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金融服務之提供,並提供民眾便捷之金融環境,刪除每次申請限2處之規定。
三、每年可申請2次(修正條文第5條):
鑒於近年金融環境變化快速,金融機構之經營策略有彈性調整之需求,爰放寬得於每年5月及11月提出申請,俾利申設之彈性,促進金融服務之據點發展。
四、偏鄉申設時點不受限(修正條文第5條):
對於有意於偏鄉申設分支機構者,得隨時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間限制,以鼓勵金融機構逐步於偏鄉紮根,加速普惠金融之落實。
五、遷移及裁撤計畫書增加客戶反映意見及員工安置計畫(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9條):
明訂金融機構所報之遷移及裁撤計畫書應納入客戶及員工權益事項,以臻周延。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發布後,金融機構倘規劃於偏鄉申設分支機構,得隨時向本會提出申請。另金管會將於106年11月受理106年度第2次金融機構増設國內分支機構之申請,倘有需求之金融機構,可儘早規劃,惟應審慎評估自身經營策略及符合民眾、金融市場需求,以共同促進金融市場持續穩健發展。
檢附:「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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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389   更新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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