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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行員冒名申貸及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6年9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聯邦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中壢分行前行員於92年1月至105年11月在職期間,有利用職務之便,以偽刻印章、偽簽姓名、偽開存款帳戶等方式,陸續偽冒19位客戶名義申辦貸款金額1億3,820萬元及挪用貸放資金,未落實執行該行內部相關作業規定,致未能有效察覺舞弊情事,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4039   更新日期: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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