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證」?何謂「連帶保證」?
(一)所謂「保證」(俗稱「作保」),就是當事人(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一種契約行為。(參閱民法第739條)
(二)所謂「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參閱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
前述「連帶保證」係就民法之規定說明之,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參閱銀行法第12條之1)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業務性質: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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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