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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102740421號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
三、「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93、02-89689801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聯絡窗口

 
瀏覽人次: 4915   更新日期: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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