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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102723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係屬重大性資本支出,為求昭信社員暨衡量次年度財業務之規劃,信用合作社須辦理編列全年概約預算,由理事會通過後,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倘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於一定金額內辦理營繕或購置者,其全年營繕或購置金額仍應於該全年概約預算內為之。
二、財政部84年12月6日台財融字第84788106號函、85年2月17日台財融字第85508265號函、85年4月29日台財融字第85517773號函及85年10月22日台財融字第8554806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瀏覽人次: 5222   更新日期: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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