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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十二條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附表、「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對照表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與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更正函pdf檔、「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等4項授權法規命令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勘誤表文字檔
主旨:檢送「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十二條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附表、「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對照表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與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第11002720142號令及第11002720143號令訂定或修正發布在案。
正本:行政院、立法院、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瀏覽人次: 5115   更新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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