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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001302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聯合社110年1月6日全信聯字第1100000022號函。
二、本案經參酌貴聯合社之建議,修正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及建築貸款餘額之計算如下:
(一)有關「對建築業貸款」、「對其他企業建築貸款」及「對個人戶建築貸款」之定義,修正與中央銀行之定義相同,即不包含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
(二)有關建築貸款餘額之計算,排除個人戶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修正如下:
1、修正「其他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項目名稱為「其他對企業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及增加定義說明「(註四)係指對建築業及其他企業所辦理之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貸款」。
2、增加「其他對個人戶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項目及定義說明「(註五)係指對從事建築投資之個人所辦理之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貸款」。
3、建築貸款餘額(73004)=對建築業貸款(73014)+對其他企業建築貸款(73024)+對個人戶建築貸款(73034)+其他對企業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73044)。
三、另已配合修正信用合作社E01營運資料明細檔相關項目及定義說明,修正對照表如附表,請轉知各社自110年7月1日起依修正後之項目及定義申報上月底資料。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瀏覽人次: 10925   更新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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