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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902717181號
 
一、電子支付機構之收款使用者受政府委託代收紙本振興三倍券款項,屬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6156   更新日期: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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