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2019-12-2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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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