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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802725670號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三、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83、89689789
(四) 傳真:02-89691358
(五) 電子郵件:yctsai@banking.gov.tw
 
瀏覽人次: 4774   更新日期: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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