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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802718941號
主旨: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808
(四) 傳真:02-8969-1358
(五) 電子郵件:melodyk@banking.gov.tw
 
瀏覽人次: 2613   更新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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